肇庆市财经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肇庆市财经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肇庆市财经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第 本单位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肇庆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肇庆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广东省肇庆市玑东路 第六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行为,切实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总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肇庆市财经中等职业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七条 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旨在规范师生职工言行,提高师生员工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八条 本章程集中体现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意志和要求,对全体师生员工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必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校长; (三)有权查问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柒仟万元。出资者: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理工类专业; (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财经类专业; (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文史类专业;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办学宗旨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三节 办学理念: 第十四条 品行为首,技能为主,就业为本。以学生就业创业成功定品行、定课程、定管理为宗旨。 第四节 办学特色: 第十五条 学校始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优化教育过程,培养素质特长,促进全面发展”的教育原则,把“求知、创新、发展、责任感”作为学生培养目标,逐步形成了以主修课+选修课,“面向全体,分层教学,培优补差,一专多能,人人成才”为主要特色的教学模式,促使优等生更加优秀,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学生都得到转化、提高和发展。 第五节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董会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校董事会成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校董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一)校董会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校董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条 校董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提出任命校长以下的校人事;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校董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是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校董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董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进行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乡俊源。 第六节 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校董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职工,并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老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节 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更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法定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能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受完规定的职业教育;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免学费、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认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受教育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争先创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长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是学校最高决策者,并依法享有组建学校领导班子建议权、聘任和解聘教职工人事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奖惩权和经费使用权。学校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重大决策实行表决制,通过民主集中形式形成决议。校长负责全面实施学校的各项决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负责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督办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校长的集中统一指导,组织和带领党员干部、全体师生员工保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校长要充分依靠党组织,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强化群众组织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职代会,组织教职工对全体行政领导进行评议,讨论和审定学校重大决策和财务收支报告。校长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和接受群众的质询、批评和监督。职代会要维护校长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共青团、学生会、妇代会等组织,并在校长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机构分办公室、招生就业办、教务科、学生管理及后勤保障科。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全面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校长与各负责人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学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上岗实行聘任制。教职工薪酬实行岗位工资制。 第三十九条 部门领导分管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检讨、纪律处分。 第九节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员工。加强员工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职员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 第四十一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设一个高素质领导班子。学校领导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服务的思想,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风上,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力求工作实效;组织上,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先拔任用各类干部。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有关《条例》、《准则》,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全面实行校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发扬敬业奉献精神,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教辅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坚守岗位,积极热情地为师生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后勤人员要坚持“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服务育人”的宗旨,努力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职工言行。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政治学习制度、办公制度、例会制度、教职工值日制度及教职工工作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 强化自身形象建设,为人师表。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加强为人师表意识和自身形象建设。禁止酗酒、留怪发、穿奇装异服现象,坚决杜绝在工作期间或公共场所穿背心、裤头、拖鞋现象。切实做到文明从教,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 严禁教职工赌博、盗窃、贪污、乱搞两性关系以及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制度》。 第十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学生。 第四十九条 发挥德育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进一步改革德育工作方法,拓宽德育工作途径和领域,增强德育工作实效,建立和完善学校德育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学生品行规范教育和培养。 第五十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学生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科技、体育、文娱活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健康生动的校园文化,树立健康严谨的校训,培养良好的教风、校风、学风。 第五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200米范围内)。切实做到安静、安全、卫生、健康。 第五十二条 建立社区教育组织,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五十三条 加强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做到教学有计划;上课有教案,教案要规范;组织教学有序,教法灵活;作业布置有度,批改认真及时;辅导有法,因材施教,耐心细致;考查有方,考试考查要分层,难易适当。认真抓好教学改革与实验,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学科专题研究,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开展。 第五十四条 完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制度。完善体育卫生设施、设备,按计划上好体育课。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大型运动会。每学期要举行项目比赛,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加强国防教育、环境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五十五条 加强学生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的培养。学校各项活动,教学活动都要渗透美育,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审美情趣及创造美的能力。 第五十六条 加强劳动教育。按课程计划把学校公共区划分成卫生区,由在校各班级负责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参加两次以上的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生活技能和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勤劳俭朴的品行及良好的社会服务意识。 第五十七条 强化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和复学、转学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生管理。学校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组织程序予以处分。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要广泛收集信息、储存信息,检索信息和处理信息,严守档案信息机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十一节 后勤管理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自筹7000万元,作为开办资金。今后从办学收费中解决办学资金的开支。 第六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六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各种收费按教育局、发改委(物价局)和财政局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纪律,规范收费程序。学校的资金进入指定的账户储存。 第六十六条 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一月一结账,财务预决算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学校民主监理小组审核后及时向教职工公开。 第六十七条 加强校产管理,学校各类财产都必须登记造册,一式二份,分别由财产保管人和财会室掌握。学期结束时,照册核清财产。对有损失的财产,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本单位的一切开支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十九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安居工程”,逐步改善师生员工住宿条件。同时,加强校园环境改造,实现校园环境绿化、美化、净化。 第七十条 加强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和管理。按标准更新和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七十一条 加强食堂管理。食堂工作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浪费、不短斤少两,严格成本核算。严格按照食监局食品卫生条例规定,做到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管理好各类炊具。杜绝食品不卫生、变质,失火、触电、中毒、爆炸等恶性事件发生。 第十二节 校园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准军事半封闭式管理。按专业成立班级,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检查,切实对学生的生活、学习、交通、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消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参与封建迷信和色情半自动以及非法集会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加强内部团结,培养集体荣誉感。教职工要自觉加强团结,树立大集体的思想观念。对侮辱人格、诬陷诽谤他人,搬弄是非、挑拨离间等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除按国家规定惩处外,学校评先、晋级和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节 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七月三日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及教代会监督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各科室根据《章程》制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细雨则和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从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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